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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

发布日期:2023-10-26 00:38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王志坚:《国际河流法研究》,执法出书社2012年版,第64-71页。国际河流争端是指流域国家之间因国际河流的开发、使用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国际河流争端包罗划界、航行、分水、跨界污染等各种冲突与争议。 几百年来,有关国际河流的各种争端从未停止过。依据国际法,国际争端可分为执法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而解决的方法也主要有政治方法 和执法方法。大多数国际河流争端都可以通过这两种方法最终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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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坚:《国际河流法研究》,执法出书社2012年版,第64-71页。国际河流争端是指流域国家之间因国际河流的开发、使用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国际河流争端包罗划界、航行、分水、跨界污染等各种冲突与争议。

几百年来,有关国际河流的各种争端从未停止过。依据国际法,国际争端可分为执法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而解决的方法也主要有政治方法 和执法方法。大多数国际河流争端都可以通过这两种方法最终获得解决。一、相关国际河流法确立的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流域各国在解决国际河流水争端方面积累了极为富厚的理论和实践履历,形成了一系列争端的制止与解决的机制。

一般来说,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一般包罗国家直接协商谈判、第三方斡旋与调停、申请仲裁以及司法解决等方法。另外,依据国际河流水争端的特殊性质,另有一些适用于国际河流的奇特的技术解决方法。

在这些方法中,流域国之间的协商是团结国宪章确立的解决争议的首要原则,也是国际河流争端经常接纳的争端解决方法。《团结国宪章》是团结国的“组织法”,也是国际法体系的“宪法”。

宪章中的国际争端解决的制度,同时可应用于国际河流争端。《团结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划定:“任何争端的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宁静及宁静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观察、调停、息争、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措施之使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宁静方法,求得解决。”因此,依据宪章,当国际河流流域国因国际河流开发、使用与掩护等问题引发的争议时,应当先行协商,若协议不成,应接纳其他的救援方法。虽然团结国宪章还划定,“宁静理事会认为须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措施解决其争端”,给团结国的介入似乎提供了时机。

但由于国际河流争端大多不存在危及宁静及宁静的介入条件,一般而言,安剖析不会主动介入流域国的国际河流争端。国际河流争端通常不会超出地域国际政治组织的讨论议题规模。如1962 年波利维亚向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提出,智利将劳卡河改道“是一种侵略行为,危及美洲的宁静。

”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则呼吁双方凭据美洲国家已有的解决争议的划定,宁静解决争端。总体来说,解决国际河流争端,政治方法是首选,多数情况下它还是执法方法的前置法式。

执法方法是辅助方法,一般是运用政治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时才运用执法方法,而且基本上都是建议使用,而不是强制适用。作为国际河流法习惯规则重要证据泉源的1966年《国际河流使用规则》划定了争端的解决方法,《规则》在“关于防止息争决争端的法式”中,建议国家接纳以下方法解决流域国和其他国家对国际流域水源的正当权利或其他利益发生的国际争议。1、谈判协商。

因为它作为其他政治方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不光适用规模没有限制,而且法式上比力灵活。2、提交团结机构予以解决。3、斡旋和调停。

4、建立观察委员会或专门设立调整委员会,即观察和息争,力图找到能为有关国家所接受的解决措施。5、在前述方法均不能解决的争议,而且是执法争议,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提交专门的仲裁法庭或提交国际法院,即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执法解决的法式比力牢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作出的讯断在法式的保障之下相对公正,而且讯断具有执法羁绊力。鉴于国际河流的互助使用要经常举行商量、交流数据资料等,在一般的国际河流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都不是条约内容的重点,大量在互助历程中泛起的矛盾与纠纷都市随着缔约方接触的增多获得妥善处置惩罚。因此实践中,流域国家的国际争端条款大多比力笼统。如1923年《关于涉及多国开发水电条约》第12条,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的工农业使用的宣言》第9条、第10条都对争端解决方法作出了划定,但大致内容都差不多,主要是以协商为首选,概略地划定了防止息争决争端的法式,包罗重复团结国宪章关于以宁静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的条款。

从国际常设法院到国际法院,国际河流争端的司法案例也很是的少,争端当事国也一般会在缔约海内部以协商的方式处置惩罚纷争。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国际争端必须是建设在尊重主权国家意愿的基础上的。国际常设法院在 1923 年关于东卡雷利亚案的咨询意见中明确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够被强迫适用宁静解决争端的法式,这是国际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院也支持此看法,重申:“司法或仲裁解决并不是普遍被接受的。”在国际实践上,约莫只有五分之一的国际河流条约订有仲裁或司法解决条款,因为绝大多数国家不愿意将涉及主权的问题交由第三方决议。由于每一条国际河流特征各不相同,因此,在国际河流争端处置惩罚的实践上,国际河流争端的最终解决依据仍然是流域国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对国际河流水域的非航行使用均由国际协议加以调整,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口的增长,为工业和公用的目的,为发电和水利,为打鱼和水工业,木料运输等等,对国际河流的使用大大增加了。

关于优先接纳何种形式使用这些水域的问题,要针对每一条详细的河流和流域来加以解决”。如1909年美-英(加)界限水域条约、1964年《康斯坦茨湖提水协定》等条约就划定了差别的使用优先顺序以及争端解决法式。1909年美加界限水条约订立时间较早,对争端解决方法的设计颇具特色,对厥后的条约有着努力的影响,因此而引起了国际社会上的广泛注意。详细来说,该条约中争端解决的特色主要有三点:一是处置惩罚国际河流争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设计得比力清楚,如对于水的优先使用,条约划定的顺序为:生活与卫生用水,航行,包罗为航行服务的运河用水、发电和浇灌用水;二是建立了两国之间的国际团结委员会,而且赋予它许多的权限,充实发挥跨界河流委员会的作用。

国际团结委员统领的事项规模很广。既包罗一切有关本条约第三条和第四条划定应经委员会批准地使用水域、截阻和饮水事宜, 又包罗在两国界限沿线泛起的利益纠纷;既包罗国家之间的争议,又包罗一国与对方住民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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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际团结委员会拥有一定的独立的权力,如司法权力和仲裁权。国际团结委员会在解决争端时拥有取证、要求证人作证的司法权力,拥有这些权力有利于国际团结委员查清事实,更好的解决争端。国际团结委员会拥有仲裁的职权,关于两国界限的一切争议,无论是否经由委员会的处置惩罚,只要双方同意,都可以提交国际团结委员会来仲裁,仲裁决议对两国具有羁绊力。

虽然在现实中,国际团结委员会主要是向两国政府提交有关争端解决的陈诉,且这种陈诉仅具建议性质,但这种咨询意见一般都为两国政府所采取,作为解决争议的基础。委员会在争端解决问题上的高效率是和条约内容的划定分不开的。委员会提交的咨询意见必须以多数通过,亦即双方的委员基本上已取得一致意见;而更重要的是委员会在提出咨询意见前已经举行过大量观察研究,因此是凭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河流流域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构透过条约设立国际河流委员会作为相同协调的平台,是制止息争决国际河流争端的重要机构。在实践中,各流域国为了宁静解决争议,一般接纳的方式就是由流域缔约国建设委员会,处置惩罚息争决流域争端。河流委员会一般由某方面的技术或执法专家组成,其重要职能是观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流域团结委员会既能为流域各方提供直接谈判与交流的平台,又能作为执行国际条约的执行机构,还能在争端发生时起调整和仲裁作用。从1815年维也纳集会后使俄历的混淆勘界委员会开始至今,世界上凭据条约设立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已有一百多个。国际河流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是一个逐步增强的历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委员会的主体职位越来越明确。

为了适应跨界河流掩护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委员会开始在国际法上应享有主体资格;第二,委员会享有的职权增多。由于国际河流多种用途的泛起,为了协调这些用途,实现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权不再局限于某一领域;第三,委员会的成员国增多。为了适应从整体上出发公正合理使用国际河流,对其加以更好的掩护,委员会成员国越来越多,其涵盖的流域规模也越来越大。

第四,委员会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许多河流委员都有法学家和技术专家的配合到场,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争端解决方案既比力切合实际又切合国际法例则,容易被争端各方接受。三、斡旋、调停及其第三方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通过斡旋和调停解决国际河流争端的利益是能缓解冲突,制止矛盾升级。

也可以调动多方面的信息资源,控制争端各方的不良情绪、打破僵局,资助解决一些由直接谈判而不能乐成解决的争端。第三国的调整与斡旋一些国际河流争端解决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世界银行调整印度和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用水纠纷是一个乐成的例子。虽然各方谈判时辍时续长达十年之久,但由于世界银行努力调停并为实施解决方案提供贷款,终于促成双方签订了条约。

当前,许多国际组织到场到国际河流的开发、掩护与治理事情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河流掩护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团结国情况开发署、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洲银行对湄公河的开发、使用、掩护和治理中的成效也日益显著。全球水同伴、世界水委员会及亚太水论坛等组织已将国际河流问题列为重要的讨论内容。近年来团结国正致力于资助中亚国家解决水资源纠纷。

通过独立评估,协助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该地域其他国家解决水资源纠纷问题。国际河流流域国家如果过于依赖流域外的势力或资金解决争端,也有可能会使流域生长偏离当地区国际河流生长的主要矛盾,甚至可能阻碍流域国地域的生长。如当前湄公河流域组织——湄公河委员会的资金泉源主要有三块,一是各国政府基金,二是流域国政府捐助,三是种种生长项目捐助。

这使湄公河委员会受制于一些非流域国政府和利益团体,远不是由四个流域国独立自主运行的河流治理生长机构。2010年湄公河委员会从各政府(主要有日、美、澳、新西兰、欧盟、法、比、丹、芬兰、荷兰、瑞典)获得基金共有17,085,305美元;四个流域国捐助2,061,896美元,主要由各国支持的种种互助项目捐助19,733,354美元,在现在湄公河委员汇合作项目中,非流域国资金占了绝大部门比重,占全部项目资金泉源的近95%。这些项目多集中在研究西方国家感兴趣的大坝危害、生物多样性掩护、人权掩护生长领域,而对使用干流举行水力发电多持阻挡态度。

虽然湄公河下游四国仍属于不蓬勃地域,除了泰外洋,国家人类生长指数(由体面生活、教育水平、平均寿命为参考因素组成)均在100名以外,国家中恒久的任务仍然是使用一切资源,鼎力大举生长海内经济,鼎力大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但在外来组织和资金的干预下,纵然是有些下游国家在境内湄公河下游支流上依靠自身气力制作水电工程,都市受到国际情况掩护团体、人权组织的抵制。四国如果以地域经济生长为目的完全可以在水量调治、电力共享方面告竣一致,使经济获得跨越式生长,可是由于湄委会介入方太多,种种目的、计划相互牵制,导致地域经济迟迟不能获得长足进步。

四、国际河流争端的司法解决司法解决主要是指国际河流沿岸国向国际法院(一战到二战期间为国际常设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执法手段解决国际河流争端。执法上国际河流争端司法案例在二战前就已泛起,如国际常设法院在1929年对奥得河流域国际委员会地域统领权案、1937年默兹河分流案的讯断。司法解决国际河流争端的案例数量不多,国际同盟时期设立的国际常设法院自建立到遣散的二十多年间,仅处置惩罚两起关于国际水争议案件。

另凭据 1963 年团结国秘书处统计,其时统计的 253 个国际河流条约中,只有两个欧洲国际河流条约有提送司法解决的条款。1997年的盖巴斯科夫-拉基玛诺大坝案是国际法院建立50年来受理的第一个国际河流案件,这说明晰各国制止接纳司法解决的实际态度。国际水争议事件有其一定发生的客观条件,然而在解决途径上,各国仍多选择协商,而少接纳仲裁或司法解决。

这虽然与绝大多数国家不愿意将涉及主权的问题交由第三人决议的态度有关,国际河流水资源资料难以收集、丈量和确认,是该问题难以被交付仲裁或司法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河流司法判例都涉及国家开发使用国际河流的权利和义务,案件的重要意义大大凌驾了其对详细争端的处置惩罚意见。

国际司法机构的讯断对国际河流法例范的认证、确定息争释,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跨界水域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生长有着显著的影响。另外,国际仲裁法庭1957年对拉努湖仲裁案的仲裁在国际河流法生长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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